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60%的,以上年度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60%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;
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同期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%的,以上年度长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%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。
长春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.5%,即:
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%缴纳
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.5%缴纳
单位代缴
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,非个人缴费。
按月缴交,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
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地址: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
电话:(0431)85679952
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地址:自由大路3388号